近日,舟山嵊泗县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。2024年7月,浙江舟山一家海鲜排档门口,陈女士与王女士因揽客发生口角。争执过程中,王女士未成年儿子小李上前,对陈女士实施掐脖子、扯头发等殴打行为,陈女士随即反抗,双方均受伤。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,小李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,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,因其未满16周岁,不予执行;陈女士的反抗属于正当防卫,不予行政处罚。

小李为王女士与李先生的非婚生子。两人早年解除同居关系,经法院调解,小李由父亲李先生抚养。事发正值暑假,小李到舟山随母亲王女士一起生活。事后,陈女士将小李及其父母王女士、李先生一并诉至法院,索要人身损害赔偿。法院审理认为,两人监护缺位、教育失当,应对小李的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故判决,王女士、李先生共同赔偿陈女士各项合理损失。针对两人未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、监护履职不到位的情形,法院依法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,责令两人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。
